供应商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资格与开标前供应商见面的可行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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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可以参与招标采购活动,因为这有助于他们了解项目需求和条件,从而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开标之前通常不允许供应商见面,以防止潜在的串通投标行为,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在开标之前,如果没有特殊要求,招标人通常是不允许供应商(投标人)之间见面的,根据目前的招标要求,招标人在开标前并不知道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有谁,如果项目特殊需要踏勘招标人的项目现场,那么在开标前,招标人会组织所有投标人一同前往现场踏勘。

在采购方面,供应商是可以参与投标的,但是规定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需要回避,而在招标方面,则明确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还是有很大不同的,同样问题的处理结果也会截然不同,以下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方与供应商利害关系情形: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帮助,政府采购不能指定品牌,这是基本原则,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招投标是为了透明采购流程,当然招投标也是需要考虑管理成本和实施的必要性的,参照单位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是否明确规定;若无明确规定,进行职业判断关键程度(包括安全、质量等因素)是否需要必要的招投标流程进行规范;如无必须规范的要求,参照效益原则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招投标。(不采用招投标的情况有:金额过小、采购量过小、供应商不稳定、人员不足、管理成本过高等)。

至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供应商能参与招标采购活动吗的问题的解答,希望这4点解答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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