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采购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采购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果您是采购部管理人员,您会做出怎样的改变
采用采购管理系统进行采购管理啊。比如:采购计划与订单及送料计划,信息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每日更新,要求供方在每天固定更新时间后查看并在线排出出货计划;对于vmi的系统管理,这个是降库存的管理法宝啊,要做到精准,就用管理系统管vmi,计划员、采购员和供方计划员只需查看更新信息就可以。其他人员配合。管理人员查看监控一下就行。必要时,用报价竞价系统,这个可以帮你压进货成本。
通过一些工具如“好买好卖”手机应用来匿名发布需求,让所有人同行或其他有资源的人推荐大量潜在供应商,由供应商主动联系自己。
建立流程,用信息系统将流程标准化运作起来(没信息系统流程总会执行不利且不方便,除非流程写进iso,且严格地内审监管),定期改进流程,同时更新信息系统。最后,算自夸一下吧,我们用TERSUS(以色列java 开发平台)快速开发过以上系统,有经验。且这个开发平台可以做到画图一样开发,无需代码。
信息系统更新相当简单。开发很快,成本相当低(专业定制开发公司的一半成本都不到),不信就联系我们试试,呵呵,祝好。
违反采购管理办法的处罚
未实行政府采购而擅自采购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采购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采购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